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00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簽名或蓋章(債權人聲請狀具狀人處未簽名、蓋章)。
二、提出如聲請狀所述之證物影本。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