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進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僅能併予執行,不能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75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確定日期係「民國107年7月16日」,而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則為「
107年8月1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2號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自與前揭「判決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件僅能併予執行。至本件如附表編號1、
2則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0月8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9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本院無再准予定應執行刑之餘地。是檢察官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