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 李若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辛佩珊 間因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3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有重複變相取款之舉,也因其在原審三次開庭時陳述的內容,與上訴後開庭的陳述有出入,故聲請人聲請交付民國108年8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利聲請人下次開庭能有更完整的證據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參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而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雖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如前,惟按其所陳,聲請人對於筆錄所記並無異議,亦非求為更正筆錄始提出本件聲請,則相對人之陳述有何出入、自其陳述又如何得以推知相對人重複變相取款之事實,聲請人本得於閱覽卷宗後,逕向本院陳報相關筆錄之記載,無待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本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尚難認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條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郭俊德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