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9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婉蓁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2711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壢簡字第177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婉蓁於民國108年1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區○○街○號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加護病房外,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 李亞梅 一巴掌,致告訴人李亞梅受有顏面部擦挫傷之傷害,經告訴人李亞梅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亞梅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其簽名立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