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55號
原告 王彥幃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王郁萱 律師
蘇端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明濬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