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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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09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歐秀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5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5,26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2,001元(含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日前一日即民國113年5月28日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鄭美雀
附表一:
利息: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86,786元
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2
108,696元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7
3
109,786元
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
違約金:
編號
本金(新臺幣)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86,786元
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
108,696元
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9,786元
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0萬5,268元)
1
利息
18萬6,786元
113年4月26日
113年5月28日
(33/365)
16%
2,702元
2
利息
10萬8,696元
113年3月18日
113年5月28日
(72/365)
10.7%
2,294.23元
3
利息
10萬9,786元
113年4月19日
113年5月28日
(40/365)
10.03%
1,206.74元
4
違約金
18萬6,786元
113年4月27日
113年5月28日
(32/365)
1.6%
262.01元
5
違約金
10萬8,696元
113年3月19日
113年5月28日
(71/365)
1.07%
226.24元
6
違約金
10萬9,786元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28日
(14/365)
1.003%
42.24元
小計
6,733.46元
合計
41萬2,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