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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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09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歐秀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5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5,26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2,001元(含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日前一日即民國113年5月28日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鄭美雀

附表一:

利息: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86,786元

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2

108,696元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7

3

109,786元

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

違約金:

編號

本金(新臺幣)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86,786元

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

108,696元

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9,786元

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0萬5,268元)

1

利息

18萬6,786元

113年4月26日

113年5月28日

(33/365)

16%

2,702元

2

利息

10萬8,696元

113年3月18日

113年5月28日

(72/365)

10.7%

2,294.23元

3

利息

10萬9,786元

113年4月19日

113年5月28日

(40/365)

10.03%

1,206.74元

4

違約金

18萬6,786元

113年4月27日

113年5月28日

(32/365)

1.6%

262.01元

5

違約金

10萬8,696元

113年3月19日

113年5月28日

(71/365)

1.07%

226.24元

6

違約金

10萬9,786元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28日

(14/365)

1.003%

42.24元

小計

6,733.46元

合計

41萬2,001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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