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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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001號

原告 陳品瑜

被告 黃婼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508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委託原告照顧寵物(名為「將軍」之邊境牧羊犬1隻),嗣經兩造於113年2月5日結算委託照顧期間被告應償還原告所支出之費用(含代買飼料、寵物美容、車資來回等)共計新臺幣(下同)21,008元,經扣除被告於113年2月5日、16日各給付1,500元、6,000元,尚欠13,508元未為清償,詎迭經催告,被告均未給付,為此,爰依委任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13,508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各1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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