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3520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務人 林瑞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瑞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或依法以公告方式代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參照,且不得以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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