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8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己○○
戊○○丁○○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4,187元,應依再審之訴之起訴法院之審籍徵收裁判費,本件之再審之訴係對為簡易之訴之第二審上訴判決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
三、七十七條之十六、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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