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479號債權人美麗湖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崔國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淑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曾淑華請求之依據。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曾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