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 莊文樟 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相對人 莊義 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莊義和 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義和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情,雖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為證,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事項為非訟事件,與上揭法條所載「訴訟程序」有所違,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