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妨│有叁││南│號│臺│號││最│台號││號││害│期年│6│投│偵9│中│上7│3│高│上6│5│執2││自│徒││地│9│高│訴9││法│3││4││由│刑││檢│9│分│3││院│9││1│││││署│1│院│2│││5││1││││││││││││││├──┼──┼────┼─┼─────┼─┼───┼────┼─┼───┼────┼────┤│強│有捌│41│南│偵37號│臺│重號│35│最│台號││執號│││期年│至│投│664│中│上5││高│上5│65│2│││徒│2│地│886│高│更6││法│2││6││盜│刑││檢│118│分│㈡1││院│0││9│││││署│、、1│院││││3││││││││26│││││││││││││66│││││││││││││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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