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理由甲○○因無故離役等罪,經陸軍第十軍團司令部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F附表:
受刑人甲○○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中││陸│││陸│││││無│期││部││軍│8││軍│8││││故│徒│96│軍││十│判6││十│判6││││離│刑││事││軍│2││軍│2││││役│捌││檢││團│││團││││││月││察││司│││司││││││││署││令│││令││││││││││部│││部││││├──┼───┼────┼──┼─────┼─┼───┼────┼─┼───┼────┼───┤│懲│有貳褫││臺││臺│││臺│││││治│期月奪││中│9│中│上9││中│上9││執5││盜│徒公│33│地│偵9│高│7│15│高│7│1│9││匪│刑權││檢│2│分│訴8││分│訴8││維4││條│柒叁││署│5│院│1││院│1││1││例│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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