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92號原告 徐川 訴訟代理人 鄭信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定遠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鄰○○路○○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胡定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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