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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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小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