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1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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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2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1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惠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3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惠珣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惠珣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身體四肢健全,不思以正途獲取日常生活所需,竟恣意竊取大買家賣場貨架上之商品,顯見其法紀觀念薄弱,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同時危害社會治安,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獲取原諒,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非無悔意;復衡以被告無犯罪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良好;又被告竊得之鹽漬鹽魚2尾、特選熟烤大白蝦1包、烤大雞腿3支、冷藏肉-雞里肌肉1盒、紐奧良烤雞1隻及涼拌毛豆1包(價值共新臺幣919元)等商品已發還予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降低犯罪所生之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得之鹽漬鹽魚2尾、特選熟烤大白蝦1包、烤大雞腿3支、冷藏肉-雞里肌肉1盒、紐奧良烤雞1隻及涼拌毛豆1包,固屬其實際犯罪所得,惟已發還告訴人乙節,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資佐證,堪認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予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3692號被告王惠珣女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惠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7日下午3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買家賣場內,徒手竊取商品架上由 張健飛 管領之鹽漬
鹽魚2尾、特選熟烤大白蝦1包、烤大雞腿3支、冷藏肉-雞里肌肉1盒、紐奧良烤雞1隻及涼拌毛豆1包(價值新臺幣919
元),得手後,藏放於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欲離去,在出口處為安管人員張健飛攔下並報警,經警到場扣得上開物品(已發還張健飛),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健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惠珣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張健飛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大買家交易明細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9張附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扣案之遭竊物品為被告犯罪所得,因已由警方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張健飛,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故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檢察官黃勝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廖莉萍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