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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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9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呂世彬 被告昇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秋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733,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00,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