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237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23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237號聲請人 何漢桐 上列聲請人為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249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44條、第495條之1第
1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0年度南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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