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227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22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227號聲請人 廖強任 上列聲請人為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7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違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73號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484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應以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復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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