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24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20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243號聲請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20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2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規定,剝奪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均有違憲之疑義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