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43號聲請人 鄭朝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如已遺失,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及其債務還款計畫、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財產狀況說明等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惟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等語。然聲請人所提財產狀況及說明不完備,亦未提出如主文所示已協商成立及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等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或相關單位申請補發,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
轉帳證明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⒉聲請人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
單及薪資證明文件(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若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保險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前5年勞保、前2年健保清單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依法應分擔對鄭OO、鄭OO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暨其家族系統表。
⒌聲請人、配偶、子女及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
⒍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父母各4000元、家計費15000元、保險費
5400元及交通費4000元之明細及支出證明文件影本,併釋明每月交通費須達4000元之理由。
7.提出聲請人之父母、配偶最近兩年國稅局財產歸屬及所得資料清單,併釋明父母無謀生能力而須受扶養之證明文件影本。
8.提出配偶罹病之診斷證明(須記載病名及是否影響工作能力等事項)
9.提出聲請人所有94、95年度全年度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門分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影本或帳戶交易明細,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10.提出95年度取得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7300元競技所得之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
11.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及高雄市○○路
○○○巷○弄○○號房屋之房屋登記謄本;又為何上開房地係信託登記為侯OO,信託原因為何,請提出信託契約影本。
12.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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