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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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銘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凱普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未將兩造被繼承人 張新玉 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4「對國稅局之價額返還請求權」在新臺幣(下同)18,677,000元範圍內先予扣還給上訴人後之餘額再併同附表一所示其他遺產予以分割,其上訴利益金額為18,677,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5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家事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蔡安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