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12號原告 徐家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恭川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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