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王新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阿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