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傑具保人翁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聖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 翁季於 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3紙、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拘票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1紙等資料(均影本)在卷可稽,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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