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告 王坤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610號(即本院109年度易緝字第
3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緝字第
3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簡志龍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