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小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伍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2月21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
為工具循環使用。此項貸款經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經公告,原告業已合法取得如上債
權。詎被告於債權讓與後,仍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
息計算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46,530元。(二
)上期未收利息:710元。(三)利息計算:就前述本金債權自
95年12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按契約書第7
條)。(四)帳務管理費:0元(契約書第4條)。又按契約第11
條,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自95年12月5日起,被告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47,240
元,及其中46,530元部分自95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0%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據其
之前提出之異議狀僅陳稱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債權
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以及交易紀錄一覽表等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據其之前提出之異議狀僅
陳稱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未就其內容作何說明及舉證,其
所述自難憑採,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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