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6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伸
徐火旺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伸、徐火旺均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長安慕廈」社區大廈之住戶,渠2人因故發生糾紛,竟各自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20日17時10分許,在上開大廈之1樓交誼廳內,相互出手拉扯、推擠、互毆,造成被告洪伸受有右膝擦、挫傷之傷害,被告徐火旺受有頭面部1公分擦傷及挫傷、右手2公分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已達成和解,並分別於108年5月23日、同年月25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2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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