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張學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 廖進傑 雲林縣西螺鎮農會110年5月31日106,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