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聲請人 賴俊源 相對人 賴宏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參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24號判決確定,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896元、地政規費40元及鑑定費用12,325元,均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之裁判費417,036元則已由相對人繳納,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3,261元,揆諸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基上,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