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金湧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2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9,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