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正坤 、正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王正坤、正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日、102年5月23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一)債務人正誼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二)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案,請補正暨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債務人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2.請釋明債務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若查無清算備查資料,則請具狀列明全體股東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該通知分別於102年5月3日、102年5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