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5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曾怡仁 債務人 林喻慈 (原名 林金鳳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陸佰肆拾参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