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102年度婚字第23號聲請人 郭楙水 相對人 高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季鴻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102年度婚字第23號聲請人 郭楙水 相對人 高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