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宇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宇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薛宇傑所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3年度簡字第6896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70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11月2日│102年11月8日(│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02││││││年11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03年度偵字第51│103年度偵字第51│103年度偵字第51││││2272號│69號、103年度偵│69號、103年度偵│69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313號│緝字第1313號│緝字第131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實││6896號│1703號│1703號│1703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14日│104年1月29日│104年1月29日│104年1月29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決││6896號│1703號│1703號│1703號││├────┼────────┼────────┼────────┼────────┤││確定日期│104年2月13日│104年2月25日│104年2月25日│10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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