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一、台 翁世佳翁一銘 之承受訴訟人)與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職權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1182號被上訴人翁世佳(翁一銘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二號裁定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曾受送達之被上訴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即明。本件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及原審曾受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嗣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王本源法官高榮宏法官林玉珮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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