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 陳盈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4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
110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年11月1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南穎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0002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10000003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10000004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10000005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660006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3000007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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