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宏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漏載附表,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漏未記載附表,顯係疏漏,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附表:
編號消費時間綁定之信用卡或GooglePlay點數消費金額1111年8月5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500元2300元3100元450元5111年8月5日GooglePlay點數100元6100元750元8111年8月20日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100元9300元10100元11111年8月20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金融卡100元12100元13111年8月20日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50元14111年8月21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金融卡50元15500元16300元17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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