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101號聲請人 彭郁庭 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明宗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八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3年度司票字第00310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0年4月5日300,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24日NO.00000000002110年7月5日100,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24日NO.00000000003110年11月1日100,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24日NO.00000000004111年5月4日200,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24日NO.00000000005111年9月5日150,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24日NO.00000000006112年2月6日50,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24日NO.00000000007112年3月6日100,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24日NO.00000000008112年6月5日150,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24日NO.00000000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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