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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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70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於民國71年7月5日出養予甲○○為養女,然養父甲○○於93年12月16日死亡,而生母 李卓幸枝 現尚生存,為認祖歸宗,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請求許可終止收養。
三、經查:聲請人乙○○與甲○○於71年7月5日成立收養關係,而甲○○於93年12月16日死亡,聲請人未繼承甲○○遺產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甲○○除戶謄本、收養契約書影本、甲○○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等並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足憑。顯見收養人業已死亡多年,無須聲請人扶養,且聲請人亦未曾有遺產之取得。再酌聲請人現欲認祖歸宗,且經其生母李卓幸枝及其兄 李豫民 、妹 卓豫芝卓豫勤 等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同意聲請人返家。是本件聲請核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應予許可,爰裁定許可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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