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3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本院112年度勞聲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勞動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