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84號上訴人 盧敬諺
盧日本 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盧日本亦未於上訴狀簽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揭事項,此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月11日、21日送達予上訴人盧敬諺、盧日本,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狀盧日本之簽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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