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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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21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2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1277、13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淑娟自民國86年5月7日起至96年8月1
9日止係擔任巨嵐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巨嵐公司)之負責人,係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附表一(一)所示之期間,明知未實際與附表一(一)所示營業人交易,竟以該等營業人所開立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共29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1,932,845元充當進項憑證,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藉以掩飾巨嵐公司實際上並無營業,而有異常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並於上開期間,明知未實際與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交易,竟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47張,供該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金額共計25,785,154元,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一(二)編號2、3、4、6至19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03萬6,807元,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及記入不實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可供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及記入不實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無非以:被告坦認伊自86年5月7日起至96年8月19日止係巨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全卷中所附之如附表一(一)編號1營業人善興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異常)、逐筆發票明細、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銷項來源明細)【見國稅局卷頁30至54】,編號2營業人鑫揚昇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9月1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A號函暨檢附資料【見國稅局卷頁55至62】;附表一(二)編號1營業人堃益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10月9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D號函暨檢附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97年11月20日南區國稅新化三字第0970050335號函暨檢附資料、同所97年10月21日南區國稅新化三字第0970044108號函暨檢附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97年10月16日南區國稅屏縣三字第0970036310號、前30名進項、銷項來源明細及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見國稅局卷頁62至83】,編號2營業人鈺城興業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前30名進項、銷項來源明細【見國稅局卷頁85至90】,編號3營業人縉錩實業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10月9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70081046號函、同局98年2月20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80010997號函、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談話記錄表、同局98年3月16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B號、前30名進項、銷項來源明細【見國稅局卷頁92至120】,編號4營業人全球工匯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前30名進項、銷項來源明細【見國稅局卷頁131至153】,編號5營業人蕾蒂揚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前30名進項、銷項來源明細【見國稅局卷頁154至161】,編號6營業人銀馬科技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送達證書、全戶戶籍地址、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前30名進項、銷項來源明細、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見國稅局卷頁162至173】,編號7營業人百立生物科技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97年12月2日南區國稅嘉市三字第0970015658號函暨檢附資料、財政部97年12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700602310號函暨檢附資料、京城商業銀行嘉義分行98年1月7日(98)京城嘉分字第10號函暨檢附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12月18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7513696號函暨檢附資料、元大銀行嘉義分行97年12月31日(97)元嘉義字第227號函暨檢附資料、巨嵐公司股東明細【見國稅局卷頁174至244】,編號8營業人進元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送達證書、全戶戶籍地址、進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謝坤達 之說明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前30名進項、銷項來源明細、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見國稅局卷頁245至253】,編號9營業人宗圍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97年11月26日南區國稅新化三字第0970050953號函暨檢附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南分行98年1月12日合金東臺南存字第0970005705號函暨檢附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德分行98年1月22日渣打商銀崇德字第09800013號函暨檢附資料【見國稅局卷頁254至281】,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偵三卷第27至52頁、第58至67頁)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陳淑娟固坦承其於96年4至6月間係擔任巨嵐公司之負責人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及記入不實、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伊於96年6月底時因為公司負債累累,想將公司處理掉,當時有一不詳男子致電表示欲以3萬元購買巨嵐公司,伊遂於96年7月3日,在高雄市某會計師事務所,將巨嵐公司出售,且由於96年5、6月份之營業稅需於96年7月15日申報,故伊於出售巨嵐公司當時便將96年5、6月之已開出及未開出部分之發票,均交予買受人,以便渠等一併申報,伊於96年7月3日後已未擔任巨嵐公司之負責人,且起訴事實附表一所示之發票中,僅有附表一(一)編號4祥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祥豪公司)、(二)編號11秉盛企業行、12臺灣中油、13台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台眾公司)、14英鼎資訊有限公司(下簡稱英鼎公司)、15高雄市脊髓損傷者成功之家、17宏冠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宏冠公司)、18社團法人高雄市脊髓損傷者協會、19訊鋒資訊有限公司(下簡稱訊鋒公司)等發票是伊所開立,其餘伊均不知情,伊擔任負責人時從未虛開發票等語。
五、經查:㈠就被告陳淑娟坦承係其所取得或開立之如附表一(一)編號
4、附表一(二)編號11至15、17至19等發票部分:
1.公訴意旨固認巨嵐公司與如附表一(一)編號1至2,附表一
(二)編號1至9之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且被告已坦承係其取得或開立之如附表一(一)編號4、附表一(二)編號11至15、17至19等發票,然公訴意旨並未能舉證巨嵐公司與該等營業人間並無交易,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云云,尚有未洽,合先敘明。
2.又原審函詢上開附表一(一)編號4、附表一(二)編號11至15、17至19所示之營業人,其中除附表一(二)編號11秉盛企業行未有回覆、編號18社團法人高雄市脊髓損傷者協會覆以因年代稍遠及人事更迭難以查明等語外,餘均提出與巨嵐公司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且觀諸其交易內容,多為電腦周邊相關用品,亦與96年間巨嵐公司之營業項目係「電腦及其周邊設備批發」等情形相符,此有巨嵐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稅卷第17頁),祥豪公司100年10月19日函及所附資料(原審卷二第100至108頁),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室100年10月20日函、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100年11月9日函及所附資料(原審卷二第110至111頁、第131至132頁),台眾公司100年10月14日、11月8日函及所附資料(原審卷二第95頁、第
128至129頁),英鼎公司100年10月12日函及所附資料(原審卷二第92至93頁),高雄市脊髓損傷者成功之家100年10月12日函及所附資料(原審卷二第89至90頁),宏冠公司
100年10月6日函及所附資料(原審卷二第78至85頁),社團法人高雄市脊髓損傷者協會100年10月13日、11月4日函(原審卷二第97、126頁),訊鋒公司100年10月12日函及所附資料(原審卷二第86至87頁)在卷足稽,可見被告辯稱:其於擔任負責人期間,從未虛開不實發票等語,洵非無據。
㈡至其餘附表一(一)編號1至3、一(二)編號1至10、16之發票部分:
1.巨嵐公司於96年5月間至同年7月間,並未與附表一(一)編號1至3營業人實際為交易,竟以該等營業人所開立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共28張,充當進項憑證,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藉以掩飾巨嵐公司實際上並無營業,而有異常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並於上開期間,亦未實際與附表一(二)編號1至10、16部分所示之營業人交易,竟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36張,供該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一(二)編號1至10、16部分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等情,有如上之附表一(一)編號1營業人善興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異常)、逐筆發票明細、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銷項來源明細)【見國稅局卷頁30至54】,編號2營業人鑫揚昇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9月1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A號函暨檢附資料【見國稅局卷頁55至62】;附表一(二)編號1營業人堃益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10月9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D號函暨檢附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97年11月20日南區國稅新化三字第0970050335號函暨檢附資料、同所97年10月21日南區國稅新化三字第0970044108號函暨檢附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97年10月16日南區國稅屏縣三字第0970036310號、前30名進項、銷項來源明細及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見國稅局卷頁62至83】,編號2營業人鈺城興業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前30名進項、銷項來源明細【見國稅局卷頁85至90】,編號3營業人縉錩實業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10月9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70081046號函、同局98年2月20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80010997號函、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談話記錄表、同局98年3月16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B號、前30名進項、銷項來源明細【見國稅局卷頁92至120】,編號4營業人全球工匯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前30名進項、銷項來源明細【見國稅局卷頁131至153】,編號5營業人蕾蒂揚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前30名進項、銷項來源明細【見國稅局卷頁154至161】,編號6營業人銀馬科技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送達證書、全戶戶籍地址、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前30名進項、銷項來源明細、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見國稅局卷頁162至173】,編號7營業人百立生物科技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97年12月2日南區國稅嘉市三字第0970015658號函暨檢附資料、財政部97年12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700602310號函暨檢附資料、京城商業銀行嘉義分行98年1月7日(98)京城嘉分字第10號函暨檢附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12月18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7513696號函暨檢附資料、元大銀行嘉義分行97年12月31日(97)元嘉義字第227號函暨檢附資料、巨嵐公司股東明細【見國稅局卷頁174至
244】,編號8營業人進元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送達證書、全戶戶籍地址、進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謝坤達之說明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前30名進項、銷項來源明細、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見國稅局卷頁245至253】,編號9營業人宗圍公司部分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97年11月26日南區國稅新化三字第0970050953號函暨檢附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南分行98年1月12日合金東臺南存字第0970005705號函暨檢附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德分行98年1月22日渣打商銀崇德字第09800013號函暨檢附資料【見國稅局卷頁254至281】,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偵三卷第27至52頁、第58至67頁)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固堪認定為真實。
2.惟查,本件被告已於96年7月3日以3萬元之代價將巨嵐公司出售他人(即 翁柏楠 ),並於當日同時交付96年5、6月份已開立及未開立之空白發票予買受人之事實,業據被告迭次供明在卷,並供稱:伊事後回想,可能就是因此96年5、6月之剩餘發票才會被買受人拿去使用,附表一(一)編號1至3、一(二)編號1至10、16部分之發票並非伊所開立或取得等語,核與證人 高國華 於100年11月23日原審審理中證稱:伊認得在場之被告陳淑娟,是伊介紹朋友翁柏楠向被告購買巨嵐公司,當時買一家公司之金額約在3萬至5萬之間,伊是於96年6月20日前後帶翁柏楠與被告洽談,較契約書所示之日期為早,且翁柏楠要求被告需於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時,一併交付巨嵐公司之營利登記證、大小章及公司統一發票、統一發票章,起訴書附表一(一)編號1至3、(二)編號1至10、16所示之發票,除(二)編號10之紡潤實業伊不清楚外,其餘均是伊當時與翁柏楠等朋友對開之發票,其中亦包含巨嵐公司96年5、6月份之發票,因為7月15日是最後申報日期,故伊等於6月底買到公司後,仍會拿96年5、6月份之發票來開,並與購買前巨嵐公司於96年5、6月間以開立之發票,一併於96年7月份申報等語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100年6月28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250670號函附之巨嵐公司最近變更登記表、章程及股東同意書影本(原審卷一第39頁至45頁)在卷可稽。而巨嵐公司96年5、6月間之營業稅額,確係於96年7月13日始行申報等節,亦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100年10月20日財高國稅三營業字第1000021330號函及函附之巨嵐公司96年度申報書影本2紙(原審卷二第119至121頁)等件在卷足憑。足見被告上開辯稱:附表一(一)編號1至3、一(二)編號1至10、16部分之發票均非伊所開立等語,顯非無稽。是縱令巨嵐公司於96年5、6月間與起訴事實附表一(一)編號1至3、一(二)編號1至10、16部分之營業人間並無實際交易,然既未有何證據足證被告於經營巨嵐公司期間有虛開或取得上開發票之行為,自難對此部分遽認有何公訴意旨指訴之犯行。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固坦認附表一(一)編號4、附表一(二)編號11至15、17至19等發票部分為其經營巨嵐公司期間所開立或取得,然並無證據顯示巨嵐公司與渠等營業人間無實際交易之行為。另就附表一(一)編號1至3、一(二)編號1至10、16之發票部分,亦無證據顯示係被告於經營巨嵐公司期間所為,是本件依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之前開犯行,依上開判例之意旨,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則原審所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無不當。
七、公訴人上訴意旨,雖指稱:按統一發票係稅捐機關對營業人課徵稅捐之依據。查被告於86年5月迄96年8月間,擔任巨嵐公司之負責人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是被告理應知悉統一發票為課徵稅捐之依據。被告固辦稱:於96年6月底時因為公司負債累累,想將公司處理掉,當時有一不詳男子致電表示欲以3萬元購買巨嵐公司,伊遂於96年7月3日,在高雄市某會計師事務所,將巨嵐公司出售,且由於96年5、6月份之營業稅需於96年7月15日申報,故伊於出售巨嵐公司當時便將96年5、6月之已開出及未開出部分之統一發票,均交予買受人,以便渠等一併申報等語。然查,被告於96年7月3日始出售巨嵐公司,而被告擔任巨嵐公司負責人多年,自係深知統一發票係課徵稅捐之依據,竟仍將96年5、6月未開出之統一發票,交予買受人翁柏楠,任由買受人翁柏楠開立,其豈非要負擔買受人翁柏楠應負擔之稅捐?又何以當巨嵐公司售予買受人翁柏楠時,被告並未繳清稅款,竟將其已開出之統一發票交予買受人翁柏楠,則被告應負擔之稅款豈非須由買受人翁柏楠繳納?是被告將巨嵐公司出售予翁柏楠之交易過程,實有違常情。再本案巨嵐公司之交易,係由證人高國華所居中介紹,而證人高國華本人涉及多件違反稅捐稽徵法之案件,且本案其本人牽涉其中,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其所為證述,難謂無偏袒被告之嫌云云。惟查被告係因高國華之介紹,將其巨嵐公司出售予翁柏楠,且依翁柏楠之要求需於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過戶手續。96年7月3日雙方於會計師事務所辦妥過戶手續後,被告依買賣契約書之規定;自應將有關巨嵐公司之營利登記證、大小章、公司統一發票章及統一發票等物交予買受人,至於巨嵐公司96年5、6月份未開出之統一發票部分,亦應交予買受人,由其後手於96年7月15日前一併辦理申報,而被告過戶前應負擔之稅款,巨嵐公司之後手亦可對其請求支付。至於事後翁柏楠等人虛開巨嵐公司96年5、6月未開出部分統一發票,以供充當其他營業人不實進項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則非被告所能預料。且證人高國華雖有多件違反稅捐稽徵法之案件,然被告無從知曉,至於證人高國華亦涉及本案虛開上開統一發票之犯行,但無確切證據足證被告明知翁柏楠等人購取巨嵐公司後,必然會有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尚難以商業負責人填製及記入不實及幫助逃漏稅捐罪責相繩。公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彭筱瑗附表一(一):
┌──┬──────┬────┬──────┬───────┬──────┬─────┐│編號│開立不實發票│發票所屬│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備註│││之營業人名稱│月份│││││││(統一編號)││││││├──┼──────┼────┼──────┼───────┼──────┼─────┤│1│善興國際實業│96年5月│TU00000000號│80萬5,400元│4萬270元│虛設行號│││公司││TU00000000號│78萬6,500元│3萬9,325元││││(00000000)││TU00000000號│80萬8,400元│4萬420元││││││TU00000000號│75萬9,100元│3萬7,955元││││││TU00000000號│76萬2,600元│3萬8,130元││││││TU00000000號│68萬1,300元│3萬4,065元││││├────┼──────┼───────┼──────┤││││96年7月│UU00000000號│155萬元│7萬7,500元││││││UU00000000號│66萬3,000元│3萬3,150元││││││UU00000000號│138萬5,000元│6萬9,250元││││││UU00000000號│156萬5,000元│7萬8,250元││││││UU00000000號│178萬4,800元│8萬9,240元││││││UU00000000號│94萬6,350元│4萬7,318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UU1152││││││││3949號)││││││││││││││││UU00000000│126萬2,450元│6萬3,123元││││││號UU00000000│105萬8,500元│5萬2,925元││││││號││││├──┼──────┼────┼──────┼───────┼──────┼─────┤│2│鑫揚昇有限公│96年7月│UU00000000號│104萬8,500元│5萬2,425元│虛設行號│││司││UU00000000號│151萬5,000元│7萬5,750元││││(00000000)││UU00000000號│121萬元│6萬500元││││││UU00000000號│150萬元│7萬5,000元││││││UU00000000號│122萬元│6萬1,000元││││││UU00000000號│151萬8,000元│7萬5,900元││││││UU00000000號│122萬6,000元│6萬1,300元││││││UU00000000號│152萬2,500元│7萬6,125元││││││UU00000000號│151萬2,000元│7萬5,600元││││││UU00000000號│140萬8,500元│7萬425元││││││UU00000000號│154萬5,000元│7萬7,250元││││││UU00000000號│64萬6,000元│3萬2,300元││││││UU00000000號│121萬8,000元│6萬900元││├──┼──────┼────┼──────┼───────┼──────┼─────┤│3│晉宣企業有限│96年7月│UU00000000號│2萬4,295元│1,215元││││公司││││││││(00000000)││││││├──┼──────┼────┼──────┼───────┼──────┼─────┤│4│祥豪資訊股份│96年4月│SX00000000號│650元│33元││││有限公司││││││├──┴──────┴────┼──────┼───────┼──────┼─────┤│合計│共29張│3193萬3345元│159萬6644元│││││(起訴書附表為│(起訴書附表│││││3193萬2845元)│為159萬6643││││││元)││└──────────────┴──────┴───────┴──────┴─────┘
(二)┌──┬──────┬────┬──────┬───────┬──────┬─────┐│編號│取得不實發票│發票開立│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備註│││之營業人名稱│期間│││││││(統一編號)││││││├──┼──────┼────┼──────┼───────┼──────┼─────┤│1│堃益工程有限│96年7月│UU00000000號│138萬8,000元│6萬9,400元│虛設行號│││公司││UU00000000號│279萬3,000元│13萬9,650元││├──┼──────┼────┼──────┼───────┼──────┼─────┤│2│鈺城興業有限│96年5月│TU00000000號│41萬5,600元│2萬780元││││公司││TU00000000號│38萬8,500元│1萬9,425元││││(00000000)││TU00000000號│40萬2,800元│2萬140元││││││TU00000000號│41萬2,500元│2萬625元││││││TU00000000號│41萬2,600元│2萬630元││││├────┼──────┼───────┼──────┼─────┤│││96年7月│UU00000000號│132萬6,800元│6萬6,340元││││││UU00000000號│110萬8,200元│5萬5,410元││││││UU00000000號│138萬元│6萬9,000元││││││UU00000000號│153萬8,400元│7萬6,920元││││││UU00000000號│60萬8,200元│3萬410元││││││UU00000000號│92萬7,600元│4萬6,380元││││││UU00000000號│72萬6,800元│3萬6,340元││││││UU00000000號│112萬7,900元│5萬6,395元││││││UU00000000號│82萬9,700元│4萬1,485元││││││UU00000000號│125萬4,654元│6萬2,733元││││││UU00000000號│88萬500元│4萬4,025元││├──┼──────┼────┼──────┼───────┼──────┼─────┤│3│縉錩實業股份│96年6月│TU00000000號│69萬1,800元│3萬4,590元││││有限公司││││││││(00000000)││││││├──┼──────┼────┼──────┼───────┼──────┼─────┤│4│全球工匯工程│96年7月│UU00000000號│65萬1,000元│3萬2,550元││││有限公司││UU00000000號│91萬1,400元│4萬5,570元││││(00000000)││UU00000000號│66萬300元│3萬3,015元││├──┼──────┼────┼──────┼───────┼──────┼─────┤│5│蕾蒂揚企業有│96年7月│UU00000000號│25萬2,000元│1萬2,600元│虛設行號│││限公司││UU00000000號│30萬元│1萬5,000元││││(00000000)││UU00000000號│31萬6,000元│1萬5,800元││├──┼──────┼────┼──────┼───────┼──────┼─────┤│6│銀馬科技有限│96年5月│TU00000000號│52萬6,000元│2萬6,300元│擅自歇業他│││公司││TU00000000號│57萬400元│2萬8,520元│遷不明│││(00000000)││TU00000000號│44萬8,600元│2萬2,430元││││││TU00000000號│45萬5,000元│2萬2,750元││├──┼──────┼────┼──────┼───────┼──────┼─────┤│7│百立生物科技│96年7月│UU00000000號│78萬4,900元│3萬9,245元││││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8│進元科技有限│96年7月│UU00000000號│32萬9,800元│1萬6,490元││││公司││││││││(00000000)││││││├──┼──────┼────┼──────┼───────┼──────┼─────┤│9│宗圍有限公司│96年7月│UU00000000號│18萬元│9,000元││││(00000000)││UU00000000號│27萬元│1萬3,500元││├──┼──────┼────┼──────┼───────┼──────┼─────┤│10│紡潤實業有限│96年7月│UU00000000號│10萬5,575元│5,279元││││公司││││││││(00000000)││││││├──┼──────┼────┼──────┼───────┼──────┼─────┤│11│秉盛企業行│96年6月│TV00000000號│120元│6元(起訴書││││(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附表誤載│││元)│││││為96年5││││││││)│││││├──┼──────┼────┼──────┼───────┼──────┼─────┤│12│臺灣中油│96年5月│TV00000000號│150元│8元││││(00000000)││││││├──┼──────┼────┼──────┼───────┼──────┼─────┤│13│台眾電腦股份│96年6月│TV0000000號│1,800元│90元││││有限公司││││││││(00000000)││││││├──┼──────┼────┼──────┼───────┼──────┼─────┤│14│英鼎資訊有限│96年5月│TV00000000號│1,550元│78元││││公司├────┼──────┼───────┼──────┼─────┤││(00000000)│96年6月│TV00000000號│1,860元│93元││├──┼──────┼────┼──────┼───────┼──────┼─────┤│15│高雄市脊髓損│96年5月│TV00000000│95元│5元││││傷者成功之家││││││││(00000000)││││││├──┼──────┼────┼──────┼───────┼──────┼─────┤│16│建中企業社│96年7月│UU00000000號│24萬7,500元│1萬2,375元││││(00000000)││UU00000000號│15萬2,500元│7,625元││├──┼──────┼────┼──────┼───────┼──────┼─────┤│17│宏冠科技企業│96年5月│TV00000000號│750元│38元││││有限公司││TV00000000號│750元│38元││││(00000000)││TV00000000號│750元│38元││├──┼──────┼────┼──────┼───────┼──────┼─────┤│18│社團法人高雄│96年6月│TV00000000號│1,250元│63元││││市脊髓損傷者││││││││協會││││││││(00000000)││││││├──┼──────┼────┼──────┼───────┼──────┼─────┤│19│訊鋒資訊有限│96年5月│TV00000000號│1,550元│78元││││公司││││││││(00000000)││││││├──┴──────┴────┼──────┼───────┼──────┼─────┤│合計│共47張│(總計25,78萬│128萬9262元│扣除對虛設││││5,154元)│(起訴書附表│行號之銷項││││20,73萬6,154元│誤載為128萬││││││9257元)││││││1,03萬6,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