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娟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210號)」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277號、第133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號,經查該資料內容係誤載,有起訴書1份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盈志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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