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柒萬捌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109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秉誠於93年1月14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
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9年11月8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58,761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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