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9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98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   告  王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3月19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並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如給付遲延,則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自101年3月16
日起竟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
)199,129元及已到期之利息3,485元,又依契約條款第11條
,被告自101年3月16日起竟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經原告向被告催討無效等語,並聲
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為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及交易紀錄一覽表等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故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依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宏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兆容
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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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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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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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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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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