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建字第116號上訴人即原告威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2年建字第1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88,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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