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96號聲請人 賴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9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安泰證券投資信│安泰ING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