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86號聲請人 張家盛 代理人 趙純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102年12月11日│15,100元│0000000│││司│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