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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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85號原告國立台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
楊詠誼 律師被告 林興銳
林榮培 林榮貞 林秉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伯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與被告等進行調解,惟因調解不成立,原告聲請進入訴訟程序,是原告業已對被告等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5,225元,應繳裁判費139,160元,扣除前繳調解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13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云馨